定金與訂金的區別是什么?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定金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成立的前提是主合同已經成立生效。
而訂金只是預付款性質的一種支付,不具有定金的性質,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后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九十條定金的成立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合同標的和標的物的區別是什么?
合同標的是合同關系中的一種客體(合同的具體對象),沒有合同標的就成立不了合同。合同標的與標的物的區別是合同標的包括了標的物,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合同中可以沒有標的物但是一定要有標的(勞務合同除外)。
一、合同的標的是什么
合同標的指的是合同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客體,即合同的對象。具體而言,合同標的是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通常認為合同的標的包括物、行為與智力成果。有效的合同必須存在合同標的,且這種標的必須是確定的、合法的、可能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合同標的和標的物區別是什么
合同標的物和標的區別是標的物應當是出賣人所有或者有權處分的物。 一般情況下,出賣人于出賣時即為標的物的所有人,但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出賣人也可能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實際上這樣的事例是大量的,例如現實生活中的連環買賣,即一方是前一合同的買受人,又是后一合同的出賣人,該方在訂立后一買賣合同時,可能還未成為標的物的所有人。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義務關系 。
例如在房屋租賃中,標的是房屋租賃關系,而標的物是所租賃的房屋 。標的和標的物不是永遠共存,一個合同必須有標的,但不一定有標的物 。在勞務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法律快車提醒,在勞務合同中,沒有標的物 。
三、合同標的的質量和數量
合同標的的質量和數量是衡量合同標的的基本指標,因此,按照合同標的履行合同,在標的的質量和數量上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履行。
如果合同對標的的質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協議不成的,按照合同的條款和交易習慣來確定。
如果仍然無法確定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在標的數量上,全面履行原則的基本要求便是全部履行,而不應當部分履行,但是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也允許部分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