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什么是婚內強奸?
1、所謂婚內強奸行為,就是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違背妻子性自由意愿,強行與妻子發生性行為。
2、婚內強奸行為與刑法中的強奸罪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總結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兩行為的主體雖均為達到一定年齡、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性,受害人均為女性,但是二者有很大的區別:第一,我國民法典規定,男性在22周歲以上,女性在20周歲以上才符合法定結婚年齡。所以,這就要求婚內強奸中男性應該是22周歲才構成行為主體,而受害者也必須是年滿20周歲;而強奸罪中的行為主體只需年滿14周歲即可。第二,婚內強奸的行為主體與受害人之間必須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但強奸罪并沒有這項要求,這是二者的本質區別。
其次,兩種行為雖然都是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實施的,但是由于婚內強奸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內性行為的隱蔽性一定程度上加劇了調查取證的難度,而強奸罪收集證據往往相對要容易。
3、各國具體的立法司法實踐中也采取了不同的態度,一些國家如英國、加拿大、德國、奧地利、瑞士、瑞典等國家的法律明文規定丈夫最自己妻子的強制性行為不屬于強奸罪,然而,外界形勢如女權運動的迅猛發展,使得一些國家不得不考慮到修改法律,使得即便是在婚姻狀態之下,如果丈夫違背妻子性自由的意愿采用暴力等方式強行發生性交的行為也構成犯罪。
4、而我國對此行為沒有在法律條文中做出明確規定,只是通過司法實踐去解決問題,雖沒規定此行為構成強奸罪,也沒規定此行為不是犯罪。
不能違背婦女意愿是刑法第幾條?
不能違背婦女意愿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構成如下:
1、必須行為人認識到婦女不同意;
2、被害婦女確實不同意:
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應只從表面上看婦女有無反抗、拒絕的表示,還應考慮婦女是否能夠反抗、是否知道反抗、是否敢于反抗等情況。由于強奸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所以,行為人必須采取某種足以使婦女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這便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這些手段是強奸行為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這些強制手段,即使其行為客觀上違背婦女意志,也不成立強奸罪。
強奸的嚴重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輪奸的;
5、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