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執行刑事處罰具體是什么意思?
暫緩執行刑事處罰是指在被判刑后,法院根據被判決人的情況,決定暫緩執行刑罰并規定一定的考驗期限。在考驗期限屆滿后,被判決人如沒有再犯罪行為,判決書所規定的刑罰將被免除執行;如在考驗期限內再次犯罪,將依照法律規定執行原判刑罰。
法律依據:
1. 《刑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被判刑的罪犯可以在刑期限制、社區服務等條件下,決定暫緩執行。在考驗期內,暫緩執行的判決不免除罪犯的刑事責任。”
2.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法院對罪犯的刑事處罰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并規定一定的考驗期限。考驗期滿,罪犯如沒有再犯罪行為,其判決所規定的刑罰免除執行;如在考驗期內再次犯罪,應當依法執行原判刑罰。”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暫緩執行刑事判決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規定:“暫緩執行刑事判決是指在被判刑后,依法規定一定的考驗期限,對罪犯決定暫緩執行刑罰的判決。”
經過以上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據的說明,我們可以了解到暫緩執行刑事處罰的真正含義及相關法律規定。
暫緩執行刑事拘留的條件?
拘留暫緩執行的條件如下:
1、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2、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3、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4、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依法提出了符合法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照法定標準交納保證金的。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暫緩執行,是指執行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職權或根據當事人、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決定對某一項或幾項執行措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擔保暫緩執行的一種制度。暫緩執行只能發生在執行過程中須有法定的事由出現。暫緩執行只是暫時的停止執行申請暫緩執行必須提供擔保,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應立即恢復執行。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后,人民法院應立即恢復執行。暫緩執行期限屆滿前,據以決定暫緩執行的事由消滅的,如果暫緩決定是由執行法院作出的,執行法院應當立即作出恢復執行的決定;如果該暫緩執行的決定是由上級法院作出的,執行法院應當將該暫緩執行事由消滅的情況及時性時報告上級法院,上級法院應當在收到報告后十天內審查核實并作出恢復執行的決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一)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二)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三)70周歲以上的;(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