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能暫時出獄探親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相應的刑罰可以進行特殊化處理。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可以提出暫時出獄探親的申請,但是否獲準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法律依據:
1.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依法審判認定有罪,應當依照法律予以懲處,但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危害程度以及其本人情況,特別是其年齡、有無前科等情況,適用刑罰的種類、程度及執行方式等方面進行特殊化處理。”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于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罰的罪犯,可以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暫時出獄探親的申請。”
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未成年犯罪人申請暫時出所探望或者參加親屬的重要活動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和審查權限作出決定。”
綜上,未成年人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可以依據法律規定提出暫時出獄探親的申請,但申請是否獲準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未成年犯罪一般怎么處理?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應當負刑事責任,稱不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3、不滿14周歲的人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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