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養登記受理條件
1、被收養人條件:
不滿18周歲,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送養人條件:
孤兒的監護人、兒童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收養人條件:
①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②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④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⑤年滿30周歲。
4、特殊條件:
①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②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③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養人不受第②條和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限制;
④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⑤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需要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限制。
二、收養登記申請材料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收養子女,應當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
1、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收養申請書;
(2)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3)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4)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公安機關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記錄。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并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的證明;
(2)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2、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2) 送養時應當征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并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兒童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兒童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并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根據下列證件、證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夠確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相關證明:
(1)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證明;
(2)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重度殘疾證明;
(3)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的判決書。
生父母確因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關證明可以作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