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訴訟的法律適用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處理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應當注意,賠償損失是最為基本的民事責任形式之一。在《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有損害賠償的規定,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最基本的形式都是損害賠償。所以,此處所指財產損害賠償,是指物權受到侵權后的損害賠償,主要是《民法典》意義上的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當事人在通過訴訟方式解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法院對案件的管轄問題,否則的話找錯了法院,案件就得不到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