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關于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有什么規定?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應列舉的證據有哪些?
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應列舉的證據有:
(1)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的證據;
(2)被告實施侵害行為的證據;
(3)財產受損害情況的證明(財產名稱、數量和發貨票、受損害現場和實物的照片、有關部門的鑒定、評估等);
(4)財物修復所需費用的證明;
(5)產權有爭議的受損財產的產權證明;
(6)被告無過錯或者受害人對發生損害亦有過錯的證明;
(7)受損財產的權屬證明;
(8)其他證據。
我國《民法典》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但如果是由于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則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但要注意的,由于緊急避險人采取措施不當或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若侵害人是兩人以上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