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多長?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法律依據是什么?
按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三個檔: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17條的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的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