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的概念是什么?
理論上講,航空法(air law)是規定領空主權、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民用航空活動及其相關領域中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這是廣義的航空法。
狹義的航空法,專指航空法典,如我國的《民用航空法》、美國的《1958年聯邦航空法》、俄羅斯《聯邦航空法》、英國《民用航空法》等。
此外,國際法視角看,航空法又專指調整國際航空運輸活動的一系列條約體系構成的“國際航空法”。
航空法的特征:
國際性
空氣空間的立體存在性,無有形邊界、無海洋與高山、河流阻隔,這種航空的特殊性決定了航空法的國際性;歐洲中小國家林立,航空被當成國際間最有效的交通工具,歐洲學者以及國際法學界通常認為航空法就是國際航空法。
航空活動的國際性要求建立口岸、海關制度,也使它成為國際法的縮影:主權、管轄權、領土、國籍、國家之間及與國際法律實體之間的關系、統一私法及許多法律沖突等。
獨立性
創制出國際法與國內法所沒有的新的規則:航空登記國管轄權、降落地國管轄權、罪犯發現地國的準普遍管轄權。推動了國際法特別是國際刑法的發展。
公法與私法
內容涉及國家主權、航空管理等公法內容;也涉及財產權利、合同法、侵權行為法等私法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