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屬于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1、在沒有阻卻違法事由情況下,未經肖像權人的同意使用其肖像的行為。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為,也稱為“不當使用他人肖像”。中國民法有關肖像權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是針對肖像的“不當使用”而規定的。這種不當使用區分為:“以營利為目的”和“非以營利為目的”的非法使用。我們不能認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或者雖經肖像權人同意,就可以非營利地任意使用公民的肖像,這種理解是片面的。
2、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擁有他人照片).未經本人同意,擅自創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為。對于攝影人來說,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為。
3、惡意侮辱、污損他人肖像即不法行為人惡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毀損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壞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燒、撕扯或倒掛他人照片,這樣的行為不僅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還往往會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侵犯肖像權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一、法律對侵犯個人肖像權是怎樣規定的
1、對侵犯個人肖像權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一般是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如果因此給受害人帶來了損害的,除了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之外,還需要依法進行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二、肖像權的內容包括什么
1、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制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權或對肖像權進行損害、玷污。
(1)肖像制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制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在理解“肖像制作權”時,我們經常是以為只要不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就不構成侵權行為,這是對法律的一種誤解。嚴格意義上的理解應當是:是否侵害肖像制作專有權,取決于制作人在制作時是否取得了肖像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進行制作的——即使是以私藏為目的,不會侵害肖像權人直接的利益,那么,同樣構成侵害制作肖像的專有權。以攝影人來說,你只要拿著照相機對準了自然人進行肖像攝影,如果肖像權人不同意而強行拍照,就是一種侵權行為。
(2)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制作出來),使獨立于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并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3)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是:一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三是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丑化和歪曲。一般原則是:公民對自己的形象的再現權——有權同意或者不同意在客觀物質媒介上和空間里的再現自己的形象的權利;公民有權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