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征信保存期限最多為幾年?
不良征信保存期限為5年。
《征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個人征信不良記錄的保存期限是5年,即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需要注意的是必須終止不良行為記錄,才會在5年后消除該不良記錄。此外,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機構采集的個人信息,包括:禁止采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征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征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采集的除外。
征信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日期?
《征信業管理條例》是為規范征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征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13年1月21日發布,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