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昆明市政府公布的《昆明市滇池、陽宗海流域農藥經營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為保護滇池、陽宗海流域生態環境,加強農藥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自6月6日起,滇池、陽宗海流域內禁止銷售殺鼠劑以外限制使用的農藥;在滇池、陽宗海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滇池流域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使用農藥。
《辦法》明確,在滇池、陽宗海流域積極推進農藥減量行動,大力推廣綠色防控技術,發展綠色生態農業。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農藥減量計劃,逐步減少滇池、陽宗海流域農藥使用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開展農藥使用指導、服務工作,積極開展宣傳,提高滇池、陽宗海流域村(居)民生態環境保護意識。
《辦法》規定,滇池、陽宗海流域內禁止銷售、使用殺鼠劑以外限制使用的農藥,具體名錄以國務院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的公告為準。在滇池、陽宗海流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滇池流域一級保護區內禁止使用農藥。
滇池、陽宗海流域的農藥經營者應當遵守10類規定。其中,按照“誰經營,誰回收”的原則,履行相應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應當在其經營場所設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裝置,不得拒收其銷售農藥的包裝廢棄物;采取有效措施,引導農藥使用者及時交回農藥包裝廢棄物;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臺賬,記錄農藥包裝廢棄物的數量和去向信息,回收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對收集的農藥包裝廢棄物進行妥善貯存,不得擅自傾倒、堆放、遺撒農藥包裝廢棄物。
滇池、陽宗海流域的農藥使用者應當遵守7項規定。其中,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農產品收獲前應當按照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不得在滇池、陽宗海流域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