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經濟迅速發展,催生了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帶貨主播等新業態勞動者,這部分人群就業形式靈活多樣,雇主關系、工作時間、工作內容等均不固定。近年來,法院審理涉快遞、網約車、直播等行業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迅速增加。日前,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網絡主播因未簽訂勞動合同主張雙倍工資的勞動爭議糾紛。
2020年9月起,王某入職莆田某貿易公司,工作崗位為網絡主播,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王某通過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網絡平臺進行直播帶貨,其間,王某通過“釘釘打卡”App簽到。2021年3月,王某與該貿易公司因未簽訂勞動合同發生爭議,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19000元。仲裁委員會認為,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裁決該貿易公司支付王某工作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19000元。該貿易公司不服上述裁決,訴至城廂區人民法院。
該貿易公司主張,雙方之間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勞動關系,可以訂立口頭協議,無須簽訂《勞動合同》。王某則表示,自己通過“釘釘打卡”App進行上班簽到,每天工作8小時,月休4天,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公司應當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城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本質特征在于勞動者在同一個用人單位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4個小時、每周不超過24個小時。本案中,直播間數據匯總表顯示王某在部分工作日工作時間超過4個小時,個別周的工作時間超過24個小時,從勞動者工作時長來看,公司與王某之間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其次,從工資的發放周期看,公司每個月向王某發放一次工資,工資支付周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的規定,因而王某與公司之間系全日制用工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城廂區人民法院據此判決,莆田某貿易公司應向王某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承擔的二倍工資差額19000元。
經辦法官表示,該案是較為典型的網絡主播與所屬公司因勞動合同等問題引發爭議的案件。雖然網絡直播行業可能與傳統行業中勞動關系的履行模式存在較大差異,但是判斷雙方之間屬于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除考慮日工作時間及周累計時間外,還應結合員工具體的工作內容、工資計算方式等進行綜合認定。
法官提醒,新業態從業人員一般通過第三方平臺提供服務,而平臺保存記錄的期限較短,審判實務中證據調取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新業態從業人員應提高自身法律意識,及時留存通過第三方平臺記錄的相應證據,合法維權。新業態領域企業在日常用工管理中,也應明確雙方之間的用工模式,避免因用工性質模糊引發爭議。(陳盛鐘 王妍)